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经济补偿等措施,加快淘汰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推广新能源、清洁能源机动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但符合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等强制性标准并经依法批准运行的设施、场所除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但符合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等强制性标准并经依法批准运行的设施、场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