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按照山区提质、平原增量的要求,统筹推进平原绿化、生态公益林、森林城镇和森林村庄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