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确定自然资源资产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增加量、减少量,定期评估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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