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五条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当包括下列核算内容:
(一)耕地、林地、湿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
(二)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蓄积量以及单位面积蓄积量;
(三)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情况,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
(四)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自然资源资产情况。
(一)耕地、林地、湿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
(二)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蓄积量以及单位面积蓄积量;
(三)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情况,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
(四)矿山生态修复等其他自然资源资产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