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建立科学、规范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统计调查监测数据审核和检查,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完整;按照自然资源变动因素,依据行政记录和统计调查监测数据,建立自然资源增减变化统计台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