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八条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根据当地主体功能区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结合审计监督对象的岗位职责要求,确定下列审计内容:
(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相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五)重大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
(六)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
(一)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生态红线考核指标、相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三)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治理情况;
(四)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的征收、分配、使用、管理情况;
(五)重大资源环境保护项目的建设情况和运营效果;
(六)生态环境保护预警机制建立和执行情况,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