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条 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负责人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根据生态环境损害结果及产生原因,结合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但法律对追究相关责任明确规定追诉期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