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智力补偿为辅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