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以审计监督对象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依据,区分自然资源资产增减变化的人为和自然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客观评价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依法界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以审计监督对象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变化状况为依据,区分自然资源资产增减变化的人为和自然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客观评价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依法界定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