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确定自然生态红线区、生态功能保障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人居环境保障区、环境优化准入区以及环境重点准入区的范围和功能定位,建立分级管控、分区管理、分类指导的环境管理体系。
在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建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
在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已建的工业项目,应当限期关闭搬迁,并依法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