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国家和省标准化主管机构的委托,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标准化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