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技术要求,并根据国家和省标准化主管机构的委托,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标准化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