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指标体系,确定具体的目标和完成时间。指标体系应当符合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全面反映经济发展质量、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文化与制度建设水平。
森林覆盖率、林木蓄积量、耕地保有量、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生产总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空气质量优良率、水质达标率等生态文明建设主要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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