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年度推进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