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生态价值、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统筹考虑地区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物价指数、常住人口数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生态服务功能等因素确定。
生态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
生态补偿的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