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六条 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林业碳汇指标交易,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采取拍卖、公开挂牌、协议转让或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