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五条 推行用能权、排污权、水权、碳排放权、林业碳汇交易制度。交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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