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通过财政奖励、投资补助、融资费用补贴、减免行政收费等方式,发挥财政的导向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资机制。
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重点支持绿色产业发展、环境污染防治等领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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