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三十八条 污水和垃圾处理、固体废物处置、园林绿化、水利工程等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领域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一)市场化程度较高;
(二)技术发展成熟;
(三)需求或者收益长期稳定;
(四)价格调整机制灵活;
(五)合作经营期限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市场化程度较高;
(二)技术发展成熟;
(三)需求或者收益长期稳定;
(四)价格调整机制灵活;
(五)合作经营期限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扶持政策由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