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别化考核制度。对以保护生态为主的地区,提高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考核权重。
对发生严重损毁自然资源资产和重大生态破坏、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取消综合考核评优资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6-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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