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至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维护保养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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