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电梯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乘客电梯轿厢内没有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的;
(二)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未配置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未加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
(一)乘客电梯轿厢内没有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的;
(二)新安装的乘客电梯未配置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
(三)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未加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