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九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电梯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电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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