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九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本市首次开展业务前,应当将维护保养单位名称、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报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或者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变更信息。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变更信息。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维护保养单位信息或者变更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