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所需资金按照下列方式筹集:
(一)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集机制。
(一)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电梯重大修理、改造、更新经费筹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