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六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电梯管理责任人可以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电梯继续使用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的;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
(一)因电梯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的;
(二)受水灾、火灾、地震等灾害影响的;
(三)故障频率高的;
(四)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其他情形。
电梯经安全评估后,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将评估结论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