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四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
(二)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三)拆除、破坏电梯零部件和其他附属设施;
(四)超过额定载重量使用电梯;
(五)在电梯内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
(六)非紧急状态下启动紧急制动装置;
(七)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或者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监护义务。
乘客违规使用电梯的,电梯管理责任人有权对其进行劝阻或者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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