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应当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记录和费用收支明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告。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相关记录和费用收支明细,接受业主、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经检查存在事故隐患影响正常使用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向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