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定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档案;
(三)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布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安全管理机构(人员)信息、日常维护保养信息、应急救援电话、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
(四)对电梯进行定期自行检查和日常巡查,并如实记录;
(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六)电梯因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使用的,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采取避免电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七)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八)对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三十日;
(九)发生电梯困人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配合实施救援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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