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维护保养合同进行维护保养,履行下列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
(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四)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使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维护保养作业人员;
(二)定期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经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三)建立每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四年;
(四)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五)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接到电梯故障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抵达现场,并实施救援;
(六)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超过定期检验期限、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管理责任人;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