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四条

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城乡规划、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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