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本地自然环境、文化习俗、农耕技艺等各种资源,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特色农产品和品牌农产品,出台具体措施予以支持。
鼓励依托农村自然环境和人文资源发展乡村旅游产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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