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9-04-04 共 5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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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美丽乡村建设行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建成区以外村庄的美丽乡村规划、设施建设、人居环境提升、产业发展促进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注重长效的原则。 第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 第五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 第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保障村民... 第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维护美丽乡村建设成果,有权对破坏美丽乡村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八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编制区县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对本行... 第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开展村庄设计。对村庄进行改造时,应当注重村庄整体风貌协调,体现村庄特色。 历史文化(传... 第十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村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符合地域文化特质、体现村庄整体风貌的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免费... 第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养老、公共安全... 第十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 进村道路、村庄道路连接线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和改造,逐步改善村内道路的通行状况。 乡(镇... 第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 村民委员会应当... 第十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处理终端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 第十五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做好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改造。 农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乡(镇... 第十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第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按... 第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设置回收点(箱)、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 第二十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实行景区化管理的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点等,采取限制家禽、家畜饲养数量和方式等限养措施。...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一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第三方专业服务机...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厕所的日常检查、维修、保洁,保持厕所干净、卫生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或者对村庄进行改造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合理的管线架(敷)设...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对废旧物资、残破或者倒塌墙体的清(整)理,规范各类宣传栏、广告牌、太阳能热水器、空...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村内河道等水域的日常保洁。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发现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违法...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庄与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组织和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引导形成各具特色、...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二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传统种养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 第三十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产业发展现状,通过设置小微企业园等方式,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减少无序发展和对环境...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本地自然环境、文化习俗、农耕技艺等各种资源,确定重点发展的主...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营者提供办理证照、纳税、人才招聘等便利和服务,优化发展环境。 各级... 第三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措施,鼓励、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投资。 各级人民政府应... 第三十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机构为农村的产业发展提供融资、保险产品和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出台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培育新型职业农民。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 鼓励农村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支持集... 第三十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美丽乡村产业发展研究。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应当向...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 第四十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联合执法方式,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一条 鼓励村民会议依照法定程序将美丽乡村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 第四十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二条 支持村民委员会建立道德激励约束制度,倡导文明行为,引导村民移风易俗。 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文化礼堂、村史... 第四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依法公开美丽乡村建设活动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第四十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四条 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美丽田园、美丽河湖、美丽公路等创建活动,推动美丽乡村... 第四十五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美丽乡村示范乡镇(街道)、示范村标准,开展示范创建活动。 第四十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美丽乡村建设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 第四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由... 第五十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 第五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五十二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