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在实行景区化管理的区域、农民集中居住点等,采取限制家禽、家畜饲养数量和方式等限养措施。
饲养家禽、家畜的,应当及时对家禽、家畜的粪便、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污染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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