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一条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已覆盖的区域,应当将生活污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未覆盖的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不得污染环境。
从事餐饮、住宿服务等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废水、厕所粪污、洗涤水等生活污水经过预处理后,接入生活污水管网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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