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采取设置回收点(箱)、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加强乡村农业废弃物的综合管理。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农药、肥料等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等农业废弃物,防止污染环境。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和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