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八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