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