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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