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规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规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