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生活污水管网、处理终端等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的,应当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