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科学配置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配备密闭的垃圾转运车辆。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
村庄内的公交站点、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以及文体活动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村民委员会应当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桶、分类垃圾箱和分类垃圾收运车。
村庄内的公交站点、公园、商店等公共场所以及文体活动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