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加强农村综合服务以及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养老、公共安全、网络、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性投入资源的统筹,避免重复和不符合实际的建设。
提倡多村共建、共享公共服务设施,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金等资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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