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公共卫生厕所的日常检查、维修、保洁,保持厕所干净、卫生和正常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