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四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或者对村庄进行改造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制定合理的管线架(敷)设方案。
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杆合并、明晰标识产权等方式,按照技术规范和方案要求架(敷)设各类管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将各类管线落地敷设。
电力、电视、通讯、网络等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线进行清(整)理,确保管线安全、整齐、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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