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六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负责村内河道等水域的日常保洁。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发现向河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阻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