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四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产业发展政策,优化产业布局,发挥比较优势,引导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适应市场需求的产业协调发展格局。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情况编制产业发展规划。
鼓励有条件的村庄根据本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情况编制产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