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庄与自然有机融合的要求,组织和引导村民在村庄周边、河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和庭院植树、种花,推进村庄绿化、美化。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区域绿地、损毁花木。
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村庄绿化、美化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村庄公共区域绿地、损毁花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