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合理设置考核指标和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