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激励美丽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费多元化、持续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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