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引导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的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激励美丽乡村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费多元化、持续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经费多元化、持续化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通过投资、捐助、认建等形式,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