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