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